苏州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吗

2025-04-14 2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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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是,是应当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2: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凭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到承办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2)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不跨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3)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和职工各按职工月缴存基数的10%计缴;企业等单位的,单位和职工各按8-12%计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