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将人刑事拘留后30天内一定要上报检查院申请逮捕,反正只有撤案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刑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在检察院工作,一般是这样的,公安的案子有两次送到检察院,第一次是批捕阶段,从拘留到送到检察院审查批捕最长是一个月,审查批捕的时间一般是七天,如果批准逮捕,就会把案子送回公安机关。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有两个月的时间补充证据材料,然后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到公诉阶段,检察院有一个月,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时间送法院起诉。送到法院之后,法院也有一个月,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时间宣判。
这就是整个案子的流程。
PS:现在公安很忙,碰到稍微复杂的案子,都会申请延期的,你就看他们有没有超过最长期限的情况,如果有,你可以去公安分局的局长那反映情况,因为超期羁押是很严重的,如果他不管,你就去找看守所,他们那有换押证,有每个机关的最长办案期限,他们也负责监督超期羁押。
从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开始,到第三十天(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时候必须或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的朋友可能因为涉嫌结伙作案,刑事拘留的期限被延长至三十日,所以应该还有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