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受理申诉的情形有哪些

2025-03-22 0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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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回答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