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2、有关政策规定需要给予特殊救济的人员;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市居民。 4、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1、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 2、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发放失业救济金的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数额、期限等相关证明;失业保险期满且未重新就业的人员视为无业人员。 4、在本市城区定居、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而其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婚姻证明和户口证明;其中有子女的,同时需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以户为单位,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员,由申请人现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申请低保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区,要向其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出据的有关证明等。
家庭月人均300元,按差额补助。 享受低保标准上浮10%的人员 (1)“三无”人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70岁以上老人。 (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含16岁以上在读)。 (4)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 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2、有关政策规定需要给予特殊救济的人员;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市居民。 4、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1、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
2、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发放失业救济金的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数额、期限等相关证明;失业保险期满且未重新就业的人员视为无业人员。
4、在本市城区定居、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而其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婚姻证明和户口证明;其中有子女的,同时需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以户为单位,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员,由申请人现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申请低保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区,要向其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出据的有关证明等。
家庭月人均300元,按差额补助。 享受低保标准上浮10%的人员 (1)“三无”人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70岁以上老人。 (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含16岁以上在读)。 (4)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 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公布的数据来看,焦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165。
各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