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销货方,增值税发票遗失4个月以上,对方才说发票没收到,该怎么办?

2025-03-24 1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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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税发[2002]10号文件对增值税发票的丢失已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

另外,因为已超过90天的认证期,所以购货方企业已经不能进行抵扣了。
希望以上能帮到你!

回答2:

和对方协商,如果对方放弃抵扣,你们将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后加盖公章交给对方做为记账依据即可。

如果对方一定要抵扣,你们要挂失该发票,然后重新开发票给对方。一定要完成挂失手续和各环节后再开发票给对方。

回答3:

到你当地税务局开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附上你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对方记账凭证,但由于发票丢失超过3个月对方已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