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雇佣关系导致的人身伤害,原则上雇主负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工人自己存在重大过失或责任导致伤害的,可以部分免除雇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金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在工作期间应该算工伤。但是如果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在责任范围内自己承担责任。
应该算是工伤,按工伤的标准来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应该按工伤赔偿
因为是在上班时间发生的
这算是工伤事故了
具体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