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
(2)原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原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5)分立前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8)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