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很简单,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权权利,即如果权利未登记的,自己放弃登记或放弃诉讼即可。如果提起撤销之诉,实际上申请撤销的却是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实体权利,这显然是不可以的。
在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要保留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应当作出裁定,即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民诉意见》第64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你没有起诉,怎么能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