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要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方法标准〉,离婚登记依照评审=〉审理=〉核查=〉备案(颁证)的程序流程申请办理。实际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国内住户理应出示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
(一)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件;
(二)自己的结婚证书;
(三)彼此当事人一同签订的离婚合同书。
离婚合同书理应注明彼此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其对孩子抚养权、资产及负债解决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审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的标准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备地域管辖;
(二)规定离婚的夫妇彼此一同到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
(三)彼此均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拥有离婚合同书,合同书中注明彼此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其对孩子抚养权、资产及负债解决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建议;
(五)当事人拥有国内婚姻登记行政机关或是我国外派使(领)馆授予的结婚证书;
(六)当事人各递交2张2寸单人上半身免冠照;
(七)当事人拥有本标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要求的身份证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行政机关未予审理:(一)未达到离婚协议书的;(二)归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