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约定还我货款后,人就联系不上了!这样能否告他诈骗呢?要在我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是到欠款人当地报呢

2025-03-18 18: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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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所述的情况可以考虑联合几家单位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等报案。只是公安机关也可能告知属于经济纠纷,不过如果你们能证实此人已经逃匿,立案的可能性比较大些。

 

参考如下规定:

1、是否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 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2、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