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现在只有正式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没有你说的临时工,正式工也就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俗称小时工,不用签订书面;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举个例子“保姆”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第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对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下的不能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到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总结一下,没有临时工说法;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是对双方权利的保障。
2000年以前的国企,还有许多用工身份,比如,干部、工人、协议工、集体工、大集体工、季节工、临时工等等。2000年后,逐步规范到只有三种用工模式: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业务外包制员工。它们之间的区别,那就大了:
一是正式工(合同制员工),属于企业的“自己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都是正规招聘、部队转业、地方派来的员工。这部分员工才是企业的“主人”,按照劳动法享受企业的所有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奖金、社保、福利,以及培训教育、文体活动、慰问、救助等其他待遇。有的大国企还有政策房、补充医疗、子女教育等福利。
二是劳务派遣制员工,不是企业的员工,但在企业工作,相当于“外人”常驻企业打工。劳务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务公司派驻到企业工作。企业给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其中要约定工资、社保、管理费等)。但具体怎么发,有劳务公司发放。劳务公司出于获取利益最大化,可能要减少劳务工的薪酬和福利。
三是业务外包制员工,不是企业的员工,虽然在企业工作,但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国企把自己的食堂作为一项业务,其中包含着用工、管理、设备、服务等业务进行打包,比如一年1000万元,整体外包给外包公司。员工招聘、薪酬和管理,均由外包公司负责,与国企没有任何关系。在国企眼里,食堂整个运行就是一个打包外包的业务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