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
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
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是永远属于产权证登记人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外,也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年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新的不动产证里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
新的不动产权证使用年限是住宅用地的划拨年限是70年、商业40年、科教文卫体及公益用地50年。这就有了我们的70年产权住宅和40年产权商业。
房屋产权年限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我国是土地国有制,开发商从国家拿地,然后建房子对外出售,一般国家土地对外出让的时间根据规划和土地使用性质划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科教文卫体及公益事业用地。
相关法律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