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⑤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1)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本人申请的,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③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在校学生);
④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
⑤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10周岁,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③公证机关公证书;
④所在单位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仅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⑤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审批权限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还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由县公安局审批。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名字,法律也都赋予每个公民姓名权,更改姓名是每个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