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从 8 月 15 日起,在前期已经开通广东省内、海南省户籍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开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北、福建、辽宁、黑龙江、吉林和浙江 10 省(直辖市)户籍居民(不含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双语证,具体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和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及直辖市的市民在深圳申请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业务。
居民身份证全国异地受理业务包括有效期届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三种,适用于在本市居住登记或参加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申领时,已在本市连续居住登记时间满 6 个月或近一年内已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 6 个月),或在本市小学、中学、全日制大学在读的上述 10 省(直辖市)的户籍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