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认为房高不足,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25-04-01 13: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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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03年3月,业主何小姐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购买期房房屋一套。在合同附件中对房屋情况做了约定,但却对房高没有做约定。何小姐按约缴纳房款后接受房屋,但是后来她发现该房卧室高度仅2.4米就搬了出来。

何小姐认为,房屋房高仅2.4米,不符合建设部颁发的住宅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为此,她于2004年5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为她更换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且质量合格的房屋,赔偿其在外租房的经济损失。

依法分析

此案关键在于有关房高的设计规范,因为双方在买卖协议中对楼房房高并没有进行约定,因而从合同约定上看,无法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而开发商认为其交付的房屋符合设计规范,其房高也没有违反有关的强制性规定。何小姐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应该拿出证明有关房屋层高设计的强制性规范,并出具鉴定结论。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这里的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技巧提示

这里提醒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今后在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的权利考虑周全了,将自己的主张白纸黑字写进合同里,避免今后遭受与何小姐同样的经历。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