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登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
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
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
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
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
怅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
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
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由于在寄出的途中丢失了,应当属于丢失前未认
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购买方(客户)凭销售
方(贵公司)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单》,经购买方(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答:发票丢失需要登报,还要接受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