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买来不到三年自燃,自由购买了自燃险才会给予赔付,赔偿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保险自燃损失险条款
通知经销商索赔,并联系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寻求支持。
自燃险是针对汽车自身问题引起的火灾,与车辆质量有着密切关系。消协早有专家表示,新车在质保期内自燃,不是消费者的责任,厂商应赔偿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而不应让消费者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且就算要购买保险,车辆在质保期内的“自燃险”也该由汽车厂商购买。
一、新车自燃,厂商有责
1、经销商往往声称与质量无关;
2、坚决向当地消保委求助,在消保委请求下,经当地公安局消防大队调查,确认车辆自燃“可排除人为因素”。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责任追究制,消费者已经被排除人为因素,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损失。汽车自燃没有人为因素,就只有本身的质量问题,至于到底是什么质量问题导致自燃,这完全是汽车厂家的事情。为此,厂方理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二、“三包”期内消费者无需投保车辆自燃险
在"三包"有效期限内,凡是因质量问题发生车辆事故,只要排除消费者自身人为因素造成的,经销商就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只要是在“三包”或厂商承诺的质保有效期限内,厂商就应对汽车的质量负责。而自燃险是一种针对汽车本身质量问题推出的险种,因此,在车辆质保期内消费者不必去投保汽车自燃险。现在有的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要求消费者投保汽车自燃险,实际上是在规避自己的“三包”责任。
三、什么情况下需要投保自燃险呢?
对消费者而言,如果车辆已超过质保期,在未对油路、电路等进行改装后可考虑投保自燃险,若进行改装,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进行理赔。在质保期内,经销商或汽车厂商可考虑向保险公司投保自燃险,一旦发生自燃事故,消费者向经销商提出赔偿,由经销商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