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二、为了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国家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政策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年,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另外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享受到了公益性岗位补贴;另外还享受了再就业免费培训、免费职业介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减轻了经济负担。 三、下岗职工重新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1、事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根据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为下岗职工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舍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另一类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下岗员工。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民政局批准可比照执行。 2、免税范围。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仅限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具体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有十二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障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医疗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代购货物服务;房产中介服务;图书杂志借阅服务;拆洗服务。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限指城市街道、居委套管辖的居民居住区,为社区居民个家庭提供服务,不含乡镇和农村.亦不包括为单位提供服务。 3、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收入营业税免税优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领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二年免征营业税;但在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经当地税局各分局就有关免税主体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一至二年个所得税。下岗职I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二年免征个所得税,但在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经当地税局各分局就有关免税主体范围按规定连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一至二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并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4、事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了配合国有企业二年脱困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最长期限为二年的税收优惠。 5、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办理哪些手续。下岗职工必须持有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从事经营所在地的地税局各分局所属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在向地税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后,还应向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所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并在税务员的指导下填写“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表”,经税务所审核后报地税分局税政审批后下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