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由省级(或以上)商务部门主管,流程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新设。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附带也可看下《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审批权限的通知》。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不用提供,用母公司的其他材料替代,具体可咨询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国外集团在中国设立的投资公司,属于中国国籍公司。如果这个中国公司再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与中国的普通公司一样的受到公司法律的管辖,没有特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