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
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0岁的小孩的精神方面发育应当还是具备一定辨别能力,可以作为证人,但是其证据力相对较弱。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辨别,
证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对于不
通晓当地通用的语盲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
聋、哑手势提供证言。在聋、哑的证人作证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
2.陈述权。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如果经过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
3.控告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诽滂及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
5.要求保密权。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
(二)证人的诉讼义务
证人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
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如果确有特殊情
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2.如实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
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
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且规定了“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
证据的,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拒不作证的,却并未规定相应的制裁办法。因此,在我国,不能强制
证人作证。
可以。证人只要在其认知能力范围内,即可作证。本案中显然陈某已具备这样的能力。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