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12-02 15: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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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房屋租金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解释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收益之外。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所生的鸡蛋等。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等。

但对于房屋租金作为法定孳息这一点还是有争议的,尤其是将租金放在婚姻关系中来处理,个人认为不能简单的将租金作为孳息来处理。

我们这样理解,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出租、收租等),那么根据立法的本意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

因为房屋租金不仅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还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管理,那么产生的租金收益理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另外假使房屋一方所有人以房屋作为不动产向公司或企业投资,则该收益更应根据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原则来处理。当然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未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回答2:

深圳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现实生活中,争议最大的就要属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了, 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金如何认定,观点分歧比较大。倾向性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出租方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保障租赁物的居住安全,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有人将租金看作法定孳息的一种,我们更倾向于将租金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生产、经营收益 及知识产权收益, 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 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现代物权法一般采原物主义,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在法律适用层面考虑,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是旧法,新法应优于旧法。因此,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增值的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基本得到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共识。 应当注意的是, 本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如果属于主动增值,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增值的个人财产进行定性时,应区别是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即自然增值),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增值属于被动增值,没有所有权的配偶对增值部分无权要求分割。 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将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比较公平。 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要保值和增值,股票、基金投资的卖出和买进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经营,因此婚后股票、基金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综上,房屋出租租金认定为生产经营收益更为合适。 本文章由深圳律师服务网根据网上资料整理发布,仅供与 深圳律师事务所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