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逐步形成。这种体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曾起过积极的作用。如在经济极端困难的情况下,高度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来医治战争的创伤,克服恶性通货膨胀,摆脱贫困状态,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显著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日益扩大,经济联系日益广泛,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结构日益复杂,社会需求日益变化,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深入发展,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其表现主要有: 一是政企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的过多过死,企业成为国家机关的附属物; 二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企业,排斥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 三是分配方面“吃大锅饭”,平均主义严重;四是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方式单一化,一味追求“一大二公”等。这种经济体制使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使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压抑,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活力,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必须对这种传统经济体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改革才是必由之路。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实践探索的必然结果 传统的观念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原有的社会主义经济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在经济体制方面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二是在经济调节方式上,排斥市场手段对经济的调节。进入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不断深入,使我们逐步摆脱了传统的观念,形成了新的理论认识:当代的中国,正在走向市场经济,建立市场制度。这是中国社会经济制度结构的巨大变革和根本转型。由于这一过程发生在一个拥有12亿人口、具有数千年东方文化传统的大国之中,其变革的深刻性、广泛性和特殊性就特别突出,不仅包括了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重构,而且关系到社会人文性格再造,同时也涉及到对传统文化和一系列重大问题的重新阐释,这就对我们的理论家和实践家提出了严重的挑战,要求我们对这一过程作出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解释和回答,不仅要对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是什么样的,其基本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之间是怎样联结的等问题作出说明,而且要对如何形成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作出分析,把握各个社会行为主体是如何在其中互动和博弈的,以便有效地化解转型中的困难和阻力,减少转型的痛苦和损失。本文拟在现有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比较概括的解答,主要涉及市场、政府和道德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互动过程。1,市场和政府:互替、互补和互动在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中,市场和政府既是两个不同的活动领域,也是两种基本的交易方式和制度安排,二者之间的关系既是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人们在实践中经常面对的重要问题。市场是私人活动和经济生活的领域。作为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市场关系是个人之间权利和活动的让渡和交易。在市场中,人们之间是否发生交易,是否进行合作,以及采取什么样的交易和合作方式,完全是个人的私人事务,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干预。因此,在这里实行的是自由原则和权利原则⑴或者说,实行的自发的秩序原则(哈耶克,1991)。这是经济生活和经济学的第一原则或最高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自由和权利其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个人本身就是目的,除非自愿,不能用作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个人的自由权利则是保证个人作为目的的条件,它不仅是重要的目的,而且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创新的巨大杠杆。因而,自由主义精神就成为现代经济学的真髓要义。在经济学中,自由主义不仅是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而且是一种秩序观和道德观。自由是一种理念,涉及的是个人价值和个人的社会存在,所谓经济自由,就是在不侵害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和范围内,使外界的强制和干预减到最小,同时自由也不是无法无天、自由放任、胡作非为,它总是与责任相联系,与一般规则相联系的,受规则制约的⑵,它代表了人类某种共识的东西,提供了人们交易和合作的基础。自由主义是一个开放的、不断进化的过程,它不承认任何绝对的代表和权威,其力量不是外在的和强加的,而是内在的和自生的。因而,自由主义秩序不是一种人为的和设计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市场秩序就是这种自发秩序的代表和范例。与市场的私人性相对应,政府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处在公共活动的领域。政府组织具有垄断的性质,是国家权力的唯一独占者,在一个国家内部,只能有一个政府,其活动和行为就是公共权力的实施。这里发生的不是个人选择,而是公共选择,实行的不是自由原则,而是强制原则,不管你是否同意,只要是法律规定了的事情,就必须遵从,否则就要强制执行。政府组织中的秩序是依照等级次序和既定的具体活动方式,集中指导和一致行为的结果。虽然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政府的出现和存在、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沿革有一个历史的演化过程,是个人互动和博弈的结果。可见,政府及其活动并不能成为人们行为的目的,而只是实现人的目的的一种手段。市场和政府虽然处在两个不同的领域,实施的是不同的原则,但都是人们的社会活动,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政府的活动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但是政府及其官员的选择行为却遵循着最大化的市场原则和利益原则;政府的活动一方面要消耗一定的资源和产品,其需求和消费构成市场需求和社会消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就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制度和规则。这些制度规则虽然是由政府直接提供和保证实施的,但实际上却是市场运行和演化的结果和条件,因而也是市场的应有之义。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和万能的。政府和市场也是如此。现代经济学已经反复指出,现实经济生活也一再证明,市场是有缺陷的,政府也会失败。这是指二者各自涉足对方的领域所表现出来的局限性。在公共领域,市场交易就会产生外部性,其成本和利益就不可能完全内部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就是为解决外部性而产生的。反过来,在私人部门和市场领域,政府的活动和选择不仅是无效率和非效率的,而且会造成市场的扭曲和变形。这就说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互替的,是一种外在的制衡和互补关系。在现实的社会结构中,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市场交易和政府交易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二者的实际结合却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情形,形成一种五光十色的谱系,从集中计划经济的国家至上和政府万能,到最弱意义、最少管事的国家和政府(诺齐克,1974),或者说是从徒具其名而无实质内容的市场,到市场的活动扩展至除维持最弱意义上政府的再分配职能以外的所有方面,其间有很多中间的形式和状态。当政府的活动严格限制在秩序和政策的范围内时,政府交易和市场交易(包括企业交易)是互补的;当政府活动直接参与资源的配置时,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互替的。由于政府提供政策和秩序以及参与资源配置的方式和程度多种多样,互替和互补的具体形式和程度也不相同,形成一个互替和互补的系列,从最弱的对同业公会的承认,到最强的政府垄断经营,其中间形式有:较苛刻的工商登记和注册条件,政府公开招标经营特许权,政府以行政方式经营特许权,政府竞争性经营等,这些不同的形式就是不同的制度安排,其不同的结合就形成不同的市场结构和制度结构。每一个现实中的社会国家究竟会形成一种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取决于自然的、历史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条件,既是历史演进的产物,也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个人互动的结果。在实际经济运行和发展中,市场领域是各个经济主体活动的主要舞台,市场交易和企业内交易是其活动的主要方式。在市场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收益和成本、激励和约束是明确的和对应的,因而,市场比政府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它既能提供适当的激励,也能处理当地获得的信息,还能利用分散于无数个人习惯和倾向中的实践性知识,因此,有效率的市场运作是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市场的有效运作既取决于市场内部的结构和安排是否适当,市场交易和企业内交易是否协调,也取决于市场外部环境和条件是否相宜。这主要是指政府的活动和行为是否为市场的有效运作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和必要的服务。国家的存在和政府的作用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其原因就在于政府的活动和行为是增进还是损害了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是增加了还是降低了市场交易和政府交易的费用。当政府作为一个与经济体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参与者,代表了一整套协调连贯机制,而不是一个附着于经济体系之上、负责解决协调失灵的外在的、中立的全能机构时,政府的活动和行为就能促进和改善市场的协调功能。这样,市场和政府之间就是一种内在的互补的关系。这是在研究东亚经济发展中政府作用时,提出市场增进论的学者得出的最新结论(青木昌彦等,1996)。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化的程度较低,市场制度不键全,政府部门的活动和行为是增进还是限制市场的协调功能,就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不仅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是一个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面临着制度转型和经济发展的双重任务。既然市场秩序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就不是人为构建和计划设计的产物,也不是政府集中指导的结果,而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互动和博弈的结果。然而,现实的情况往往与此相悖。传统计划经济是一种典型的人为秩序,一切都是按照政府事先制定的共同目标和计划程序办事,既没有给予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也没有为人们留下的自由行动的空间,因而市场秩序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发展,事实上,计划制度和计划秩序的形成和巩固,正是依靠市场秩序的抑制和消解为前提的。不仅如此,长期的计划经济实践,不仅形成了一些维护计划秩序的既得利益集团,而且在很多人的习惯和倾向上,形成了社会设计和秩序建构的思维定式,即所谓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传统。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情况时刻影响甚至主导着向市场制度的转型过程。因此,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我们总是面临着两难的处境,一方面,政府是改革的对象,另一方面政府又是改革的推动力量之一;一方面要限制和缩小政府的活动范围,另一方面又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一方面要大力鼓吹市场自发秩序的有效和优越,另一方面又要承认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合理性;一方面要构建一个区别于且外在于国家的自主社会,另一方面又不能不接受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现实,一方面需要强有力的国家以保证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又需要在很多方面对国家的现有权能予以限制以完成对国家的改造(梁治平,1996)。正是由于这种两难处境,因而造成无数的矛盾、摩擦、扭曲和变形。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控制着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允许个人自由进出。这不仅是指在很多部门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国家垄断和计划控制,而且是指很多政府管制采取了不适当的方式,如把登记制变成了审批制。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况,一方面是私人部门存在着较高的进入壁垒,一些经济活动领域,不准个人进入,另一方面,国有部门又存在着很高的退出壁垒,一些严重亏损,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无法退出。2),政府出面,人为地制造市场和市场交易。前者如政府建市场,市长办市场,后者如企业联合、并购中政府的拉郎配。这样,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市场制度的发育就不是市场主体的寻利行为,而变成一种政府行为。3),政府及其官员肆意违反市场规则,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集中表现为政府官员的强买强卖、借债不还、损害不赔行为。如强迫保险,强迫集资等等。4),政府借规范市场和维护秩序之名,试图恢复和重建计划秩序。在市场自发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或者由于高额利润的吸引,一些人违规操作,违法行动,或者由于某些具体制度规则的不键全和不合理,发生了一系列不规范行为,或者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波动和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是严惩违规违法之徒,维护市场秩序,而是对市场本身的调整失去信心,往往采取计划手段和强制措施,阻断市场秩序的自然发育。如下令关闭已经开放的市场,进行市场主体资格的重新审查登记等。5),放弃政府责任,对造假卖假、欺行霸市、操纵市场、破坏竞争者姑息放纵,甚至官员直接违规违法,拢乱市场秩序。据此,我们可以对经济转型时期,如何在政府与个人的互动之中,促进市场秩序的自然发育和成长作出如下的概括。1),还权予民,真正确立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确立市场的选择优于政府选择的思想和信念;2),打破政府垄断,解除计划控制,不断开启市场化的闸门,拓展市场秩序自然生发的空间;3),因势利导建立规范,即追随而不是带领市场主体的寻利行为,并根据它的需要,为其清除障碍,铺路开道,提供服务,给予保护。4),严厉惩处一切违规违法,阻碍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特别是惩戒政府官员的违法侵权的掠夺行为。上述的一切,意味着政治哲学、政治理念、政府职能和政府行为的根本转变。然而这种转变的实现不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官员的善意和善行,即不能依靠政府自身,而只能依赖于市场力量的冲击和荡涤,依赖于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发展及其对政府的监督,一个独立于国家的、自我管理的、多元化的公民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顾昕,1995)。这一点后面我们还将作进一步的讨论。2,市场和道德:自利、利他和互利在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中,市场和道德虽然都是私人活动,但却是私人活动的不同领域,在规范个人的行为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正确认识和把握二者的关系,也是走向市场经济面临的重大问题。作为制度化的交易,市场关系是个人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或物质生活过程一种形态。在市场中,人们作为买者和卖者相互对立,订立契约,发生交易,都是为了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或代价,获取尽可能多的交易利益或者分享尽可能多的合作剩余。在这里,人们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都是自利的,而不是利他的。不仅如此,为了取得更多的交易利益和合作剩余,人们施展了自己的全部智慧和力量,相互之间进行了激烈的竞争,由此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常说,商场如战场。这里是无情的拚搏,是你死我活的较量,没有同情,不需要怜悯,也不能温廉恭俭让。与市场过程的物质内容不同,道德生活是人们的一种精神生活;与市场关系的功利原则不同,道德关系体现的是社会正义原则。在道德生活中,人们相互对待,发生关系,其直接动机和结果并不是取利,而是而是取义;不是获得,而是付出,因而,在道德生活领域,人们的行为方式不是利已,而是利他。道德之于个人,在于使人向上迁善,道德之于社会,在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其所依凭的是人们所固有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⑶。虽然市场制度和道德秩序、功利原则和正义原则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的形成和运行也有着不同的途径和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却有着某些共通之处。市场制度是建立在个人的自由独立和平等权利得以明确确立和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基础,个人才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功利原则才能有效地实施。因此,市场化的推进既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创设自由。这是我国的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了的真理。而自由平等,即个人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则是第一正义原则⑷,是现代社会道德秩序的根本依据和核心内容。离开了这一基点,我们既不可能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也不可能形成现代社会的道德秩序。正是因为市场制度和道德秩序、功利原则和正义原则之间存在着这种区别和联系,因而,不论是在个人身上,还是在社会现实中,既可能达到二者的恰当结合和有机统一,也可能出现二者的分离和脱节。这并不缺乏历史的证据。目前,我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方面,市场化的进程在迅速推进,市场制度正在逐步形成,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意义上,却出现了道德滑坡和秩序混乱的局面。这里,涉及到一系列理论问题。首先,人们的行为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为已、为人、害已、害人的不同,其行为结果也多种多样,有利已、利人、损已、损人区别。不仅如此,从行为动机到行为结果,其间存在着一个行为过程,因而其行为动机和行为结果可能有不同的结合。为已的动机是得到利已的结果,还是得到利人、损已、损人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其他动机和结果的情况也是如此。概括起来,主要有为已利已,为已利人,为已损人,为人利人、为人损已,害已利人,害人损已。除了为已损人、害人利已和害人损已是不道德的行为以外,其他行为可以分为三类:即为已利已,为已利人和为人利人,分别代表了道德追求和道德目标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单纯为已利已的自利行为,是最低的和起码的道德要求。有人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为已利已是不道德的。这种看法否定了自利行为的正当性及其约束,因而是不正确的。其实,为自己谋利益是人们普遍的行为方式,否定、眨低和压抑人们的自利要求,并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只能使其扭曲地表现出来。问题不在于人们为自己谋利益,而在于如何为自己谋利益。这里的界限是,为自己谋利益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公共的利益。如果是,那必然是违纪违法违背道德的,这样得到的利益也就是不义之财。如果不是,那么,为自己谋利益就是正当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君子爱财,人之常情;取之有道,靠的是个人的勤劳智慧和真才实学。这也符合诺齐克的获取正义原则⑸。其道德的规范功能在于防止对社会和他人的直接侵害。这样的行为理应受到他人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正是人们的自利行为才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个国家、一种制度如果不能保护人们的正当的谋利行为,那么,这个国家就是没有希望的,这种制度也肯定是会灭亡的(张曙光,1996)。第二个层次是为已利人或利已利人的行为,这是市场交易中最广泛最一般的行为方式,也是最普遍的道德要求。因为人们的市场行为都是一种互利行为,是以自己的某种权利交换他人的另一种权利,这里体现的是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由于市场交易并不涉及交易双方身份地位的高低贵贱和相互关系的远近亲疏,只要互利互惠,就可以达成交易。因此,为已利人也就成为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相互交往的基本行为准则,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德。第三个层次是为人利人,无私奉献,这是最高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要求。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否采取这种道德行为,完全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只有那些视道德伦理为身家性命和最大收益,对此种道德境界完全认同的人,才可能把这种道德理想变成自己的道德实践,一般人是不可能取这种道德行为的。如果说,这种道德是圣人道德,那么,前面两种道德就是常人道德。其实,单纯的利他行为是不存在的,采取利他行为的人总是把利他作为最大的收益和满足,因而,从长远和根本来看也是自利的。其次,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制度结构,不仅决定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而且决定了人们的精神生活和道德生活,因而,不同的社会也会有不同的与之相应的道德目标和道德追求。市场经济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也与计划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必然会有与传统社会和计划经济不同的道德目标和道德追求,用传统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追求和道德目标来判断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道德行为是不恰当的。可见,道德目标和道德追求不仅是多样的和分层次的,而且是发展和变化的。传统中国社会被称作礼仪之邦,传统道德既有很多可供借鉴的东西,也有很多明显的缺陷。前者需要重新阐发和重新解释,方能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发挥其作用,后者则表现为,一是传统道德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为前提的;其道德追求和道德目标是为人利人,舍已取义;二是传统道德是在熟人的狭小范围内践履的,是完全依靠个人的内省和自觉实施的,因而传统道德只是一种私德。这种道德只能是少数人实行,不可能成为社会的普遍行为。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基础和道德追求与传统社会有很多相同之处,其前提假定是,人人都是一心为公的活雷锋,其道德目标是毫不利已,专门利人;为了践履这样的道德,只能否定和压抑个人的正当利益和正当工求。因此,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计划经济社会,都是依靠外在的强制维持的,道德的实际作用很小,道德的虚化和人性的扭曲同时存在。现在中国社会正在走向市场经济,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的基础正在改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基础尚未完全形成和真正确立,道德的虚化和人性的伪善暴露无遗,因而,一方面出现了道德滑坡和道德危机的局面,另一方面,新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也正在孕育。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尽快形成。再次,市场关系是一种普遍化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不仅具有双方合作和交易的契约实质,而且以人人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形式上的公正为基本前提,因此,市场关系首先是一种以形式公正为特征的形式化的契约关系。这是区别于传统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根本所在。虽然传统经济和计划经济也存在着实质上的契约,但是却不存在形式化的契约关系,缺乏形式公正的基础和条件。道德的基础是公正,而公正的实质是契约,公正在而道德存也(卞悟,1996)。在形式化契约关系基础上建立和运行的市场经济,其基本的道德是信用。当着人们还没有取得自由契约、自由交易的权利的时候,信用也不可能普遍化成为整个社会的道德诉求。不仅如此,市场关系就是互利关系。只有在形式化契约关系的基础上,人们才能普遍而广泛地互利合作。也只有在诚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社会才有可能进一步提出为人利他的道德诉求,有人才能真正自觉自愿地进行这种道德实践,从而达到更高的道德境界。因此,在目前的制度转型时期,与其高喊弘扬道德,不如努力争取和实现公正,即给人人以自由平等的世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