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燕本文主要是关于订单法律风险话题来谈谈送货单的法律效力问题,希望对企业中高管理层有所裨益。一、送货单上存在的诉讼证据风险漏洞现象面面观 通过最近两次合同联合检查,在送货单的证据效力问题方面,以下现象没有得到较好重视和改善。现象一:公司销售部门送货上门,收货单位未在送货单上盖章确认收货,收货单位不同人员在收货单上签名均未经有效授权,导致送货单不具有完整的诉讼证据效力。现象二:公司销售部门送货上门,因收货单位已预付货款,因此在送货单上既不签字,也不盖章,从而存在收货单位否认收到货物的风险隐患。现象三:公司销售部门委托物流公司送货,本公司出货单与物流公司运货单、送货单之间无法对应,导致证据不能有效衔接,无法证明送货事实的风险隐患。现象四:公司采购部门收货,供应商未在送货单上盖章确认,同时公司同一部门保留的供应商送货联五花八门等不规范现象,导致存在诉讼证据无效或缺失的风险隐患。二、切莫忽视送货单的证据效力 在前述种种现象存在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经济纠纷,这些现象都可能成为公司因无法举证导致败诉,从而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而存在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相关业务人员与管理人员对这些现象的不重视,或者说缺乏相应的法律风险意识。 例如,某建材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合同,送货到工地,由卸货工人签收的送货单,后来建材公司向房产公司索要货款,房产公司否认送货单签字效力,就是不肯付款,找那个工人也找不到了,建材公司欲起诉房产公司,送货单又无法证明房产公司已实际收取了建材公司货物,面临承受货款损失的巨大风险。这样的教训应引以为鉴!三、如何把握送货单的有效性 首先,针对现象一和现象二,公司销售部门应要求收货单位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收货专用章;收货单位拒绝盖章的,应要求其对签署送货单的人员进行有效授权,并将签署送货单人员的签字字样交我方公司销售部门备案。 其次,针对现象三,公司销售部门应与收货单位就送货单有效签收进行明确约定,然后要求物流公司按照该约定,要求收货单位进行有效签收。 再次,现象四及其它可能出现的影响送货单证据效力的情况,主要是相关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心问题,主观上重视和加强管理,这些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笔者认为,送货单、对账单及其它能够证明订单(或合同)履行情况的签证确认文件、往来函件、视听资料、电子传输数据等都是有效的诉讼证据,而其中送货单是订单(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送货单的完整有效,可以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送货单的证据效力不容忽视!(作者系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主任顾问、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