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从理论上挑起死刑存废之争而来已有240多年的历史,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止论者从不同的角度抑或同一角度得出死刑应当留存或废止的结论,而且两论均有权威刑法学者的支持。在这240多年间,有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
韩国法律上仍保留死刑制度。
包括死刑在内的任何一种刑罚制度,都不能脱离它的社会基础,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国民的法律确信或曰国民的法律感情。尽管国民的法律确信在法学者看来是何等的荒谬抑或野蛮,若全然不顾之,刑罚即便存在,其施行也不会有好的效果。而死刑的存在正是满足了国民的这种报应感情,这一点不论是死刑保留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应当说一般都是承认的。
不能简单的否定死刑的威慑力,因为如果认为死刑没有威慑力,那么就说明所有的刑罚都没有威慑力,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只能说死刑有没有特有的威慑力。就一般预防而言,世界上针对死刑问题所进行的科学研究一直未能证明死刑相对于其他刑种有特殊的威慑力,最新一次的调查,即联合国在1988——1996年所作的调查表明“研究不能提供死刑对无期徒刑更有威慑力。
不存在积极的证据证明死刑有威慑力。”我们无法根据统计的资料精确的证明死刑对所有的犯罪都没有威慑力,但迷信死刑的威慑力至少是值得怀疑的。在某些废除死刑的国家,普通刑事犯罪率并没有上升,至少说明了这种怀疑的合理性。如果把人看作社会的目的话,无论如何也不能设置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虽说现代法治并不赞同“以牙还牙”的复仇式思维,但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代价;哪怕这个代价非常高昂,也不是可以逃避的理由。这,就是最本质的公平与正义。
1、死刑是直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很残酷。法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人,而不是为了一味地去进行报应式的惩罚。
2、犯人也是有尊严的,而死刑本身就是对犯人人格上的一种羞辱和损害,死刑给人带来的痛苦是不一样的痛苦。改死刑为终身监禁的最大的好处就是,它可以给人以纠正错误的机会,纵然不能彻底挽回,但还可以稍微进行一些补救。
因为如果发现冤案,可以把人马上释放了。但是死刑那可真是一点办法、一点纠错的可能性都没有了。
3、死刑犯中间其实也不乏人才,很多人是在冲动下犯罪,本身却才华横溢,不妨让他们从事一些生产劳动,搞一些科学研究,用产生的收入建立一个被害人补偿基金,对于受害人家庭进行一些补偿。
4、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对于废除死刑,很多人跃跃欲试,希望跟随西方发达国家的步伐废除死刑。
扩展资料:
亚洲6个国家废除死刑:
1.以色列位于亚洲西部,经济很发达,有着非常先进的工业,当然也是一个废除了死刑的国家。
2.蒙古国位于中国跟俄罗斯之间,是一个内陆国家,经济发展速度曾经一度很快,可是因为某些原因现在经济陷入了困境,是一个严重依赖矿产出口的国家,也是一个废除了死刑的亚洲国家。
3.不丹是中国的邻国,该国很特殊,是世界上最后一个通网络的国度,曾经一度是世界上幸福指数最高的国家之一,很多人还保持着原始人的生活,也是一个废除了死刑的亚洲国家。
4.柬埔寨是世界上经济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位于亚洲的南部地区,该国对于死刑废除的很彻底,再严重的犯罪也不会被判处死刑。
5.缅甸是一个东南亚国家,虽然在律法上依旧保持着死刑,可是实际上已经有10多年没有判处郭一例死刑了,严格意义上来说,该国也废除了死刑。
6.韩国是一个经济发达的亚洲国家,跟缅甸一样,法律上虽然保留着死刑,但是进10年来一直没有判处过一例,也仅仅只是在条文中保留着,曾经一度传出韩国废除了死刑,结果犯罪类却上升了32%,于是很多人都呼吁尽快判处几例死刑,让那些人感到有威慑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韩再提“废除死刑”国会闯关前景不乐观
我个人认为,法律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犯罪,而且包括惩治犯罪,死刑的确是必须的手段,是“正义的复仇”,只有保留死刑才能体现对受害者生命的尊重,而废除死刑对于一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大恶极者,只会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无法替代的震摄作用(除非实施让犯罪分子“生不如死”的刑罚,但这样残酷的折磨就更不文明),因此说废除死刑只是“妇人之仁”,而保留并且严格限制死刑才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文明。
因为韩国是向西方欧美学习的,而西方欧美国家大部分是没有死刑的,而且判很多年很多年。像那种判刑几百年一般就是关到死了,除非在狱中表现好,争取减刑。
判刑几百年这种表达方式是英美的一种传统,因为英美一般是没有死刑的,所有有些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学者认为,这种表达方式能够比较准确的表现出一个人的罪恶到底有多大(例如同样两个谋杀犯,一个被判80年,另一个被判200年,虽然都是终身服刑,但给人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因此十分支持这种表达方式。
是国家文化的差异,在韩国提倡的民权民主,所以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