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你买的时间没关系,法律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必须经过检定合格才能使用。就和你买车需要检车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