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 )现金来源必须合理合法。
单位的现金收人有多种来源,无论哪种来源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不能乱列开支项目提取现金或出售商品(产品)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上的拒收银行结算凭证而收取现金或按一定比例搭配收取现金;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额内要使用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等。( 2 )不准擅自坐支现金。
坐支,是指从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用于支付各种开支。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单位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有些单位业务经营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在开户银行批准的坐支范围内,才能坐支现金,并定期向开户银行报告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 )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n 条第2 款明确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人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各单位收人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也应将超过限额的部分送存银行。因此,收人现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及时送存一般是指当日送存,如有的单位离开户银行较远,交通不便,可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如果收进的现金是开户银行当天停止收款以后发生的,也应在第二天送存银行。( 4 )收人现金必须坚持先收款后开收据。
为了防止差错和引起纠纷,收人现金时应先收款,当面清点现金数额,经复点无误后,再开给交款人“收款收据”,不能先开据后收款。几笔收款或几笔付款不能一起办理,应一笔一清。严禁收款不开“收款收据”。一切现金收人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即使有些现金收人已有对方付款凭证,也应开出收据交付款人,以明确经济责任。收款过程应在同一时间内完成,不准收款后,过一段时间再来开据;对收人现金的收款收据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