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宗旨�
缔约国“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物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
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 �
1、 自由竞争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价格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积极主张自由贸易,开放门户。�
2、 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贸易关税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对发达国家是总体减让对等。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3、 非歧视原则。它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4、 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能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不可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
5、 贸易壁垒递减原则。主要采取关税减让的办法。缔约方之间相互约束部分或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三年内不许提升。三年后如果提升还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谈判的国家协商,用其它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减税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
6、 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
7、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一般来说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都是违反总协定基本原则的。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允许的数量限制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
8、 透明度原则。即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是占世界商品贸易大约90%的103个政府间签署的有约束力的契约。契约的目的在于为商界创造一个有保障的和可预见的国际贸易环境,并使投资、就业创造和贸易繁荣的贸易自由化持续过程。这样使多边贸易体制在世界范围内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是它的契约性质。所以它的成员被称为缔约方(Contruting Parties),缔约方之间的关系和关贸总协定作为整体都保持了缔约方的权利和利益及其伴随的义务之间的微妙平衡。
关贸总协定以三种方式运转:
(1)作为一套一致同意的管理政府贸易行为的多边规则。实质上是进行贸易的“交通规则”。
(2)作为贸易谈判场所,通过开放国内市场强化和延伸规则本身而使贸易环境自由化和更具可预见性。
(3)作为政府借以解决与其他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间的争端的国际“法院”。
自1986年开始至1994年,关贸总协定一直在进行着当今规模最大的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