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成立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在犯罪过程中虽然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将钱款劫持到手,整个犯罪行为具备了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将财物劫持到手、被害人失去控制后具体多长时间为既遂,但律师港湾从立法的本意上来看,应该是从犯罪分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将财物劫持到手取得到控制权、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起,就视为整个犯罪过程实施终了,属于犯罪既遂。
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其行为即涉嫌抢劫罪。关于事后归还抢劫物品一事,可以认定为认罪悔罪、退还赃物,法院判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判处。
抢劫罪已经构成,主动归还赃物只是悔罪表现,可以作为法院宣判时酌情轻判的依据参考而已。
会。律师不能改变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