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有哪些

2025-04-01 06: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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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有价证券按当时的可变现净值确定(见“可变现净值”);
  2、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按将来可望收取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价值,减去估计的坏账损失及催收成本确定;
  3、完工产品和商品存货,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
  4、在产品存货,按估计的完工后产品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变现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
  5、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6、固定资产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尚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同类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计价,除非预计将来使用这些资产会对购买企业产生较低的价值;对于将要出售,或持有一段时间(但未使用)后再出售的固定资产,可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对于暂使用一段时间、然后出售的固定资产,在确认将来使用期的折旧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7、对专利权、商标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商誉按购买企业的投资成本与所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
  8、其他资产,如自然资源、不能上市交易的长期投资按评估价值确定;
  9、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等负债,按未来需支付数额采用当时利率折现所得的金额确定;
  10、或有事项和约定义务,如不利的租赁协议所引起的付款、合同对企业的约束以及行将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都应加以充分的估计,并按预计支付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计价。
  只要某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是被并企业的,都需对其确定公允价值,如企业的研究开发成本、行动计划成本、开发某配方成本等等。

回答2:

有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回答3:

1、接受捐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为非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2、接受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股票股利属于规定中的股权投资,应为非货币性收入,依据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不需要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无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的比例是多少,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理。而会计首先要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然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区分是采用账面价值计量还是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此时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
5、税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确认门面房销售收入11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17-(50-20)-40=47(万元)。而会计上不确认所得,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换入资产成本,换入原材料会计成本为40+30=70(万元),与税法存在差异,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