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提起诉讼的,由作出财产保全的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按照第二十八条处理管辖异议,但是有个别法院认为诉中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是同一性质,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那么不管诉前还是诉中都受到级别管辖的约束,级别管辖的规定就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来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检察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