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有权决定分公司的存续。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分公司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