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区划单位

2025-04-16 18: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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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宪法规定我国分为中央、省、县、乡四级

而实际是五级:
1、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

2、省政府(同级:直辖市政府、民族自治区政府)

3、地区级市政府(同级:地区行政公署、州)

4、县政府(同级:县级市政府、县级区政府)

5、乡政府(同级:镇政府)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到2000年底全国共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23个省,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香港和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

我国行政区划的特点:

一、政治原则上有利于人民民主专政。

各级行政区划都要便于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

二、经济原则上有利于行政区与经济区相协调。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行政区划必须充分考虑与经济区的一致性。

三、社会原则上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繁荣。

尊重各民族的历史、文化、民俗等传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四、自然、生态原则上有利于实现区域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国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生态环境的地区差异大,因此,各级行政区划应有利于国土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环境的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