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还给你的,依法扣押、评估、变卖。
请自重,不要胡乱解释法律,也免造成混乱,不懂法,不要瞎扯。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上述规规定,并未提及所谓的“唯一生活来源的字样”,怎么在这歪曲法律呢。
帮你解读以上8条: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是指不能把以上物品作为执行标的,给执行了。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是指扣除工资或财产时,要保留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是指要保留被执行人子女的教育经费。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是指被执行人未获得利益的专利和著.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是指保留被执行人对其扶养家属身体缺陷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各类奖章及奖品不得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缔结条约国规定不执行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您好,人民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执行,执行要确保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于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用品不予执行。如有充分证据该车确实系家庭收入唯一来源,应当将其排除在执行对象之外。
不能直接查封你的财产。除非在法院判决有明确规定。
如果你不执行法院判决,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然后才可能出现查封财产的事。
恩,要是没钱,会的吧!
应该有条文规定,不会死逼的,很有可能会按月付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