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期间为1年,最后6个月指7月1号—12月31号,因此本题诉讼时效不能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所以6月20日的遇险不构成无法行使请求权。
在6个月内,遇到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候,是不能引起中止的,而在刚好越过6个月的时候,无法行使请求权时间才开始计算,有10天的中止时间,这段时间可以延长的,租金的请求权时间是1年,考点是这2点,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