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分析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弄清里面包含的法律关系。1、甲、乙乘坐公共汽车,则甲、乙二人与汽车公司之间建立了客运合同,运输公司依法负有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承运人责任,甲、乙在运输过程中人身受损,运输公司依据法律和客运合同即负有赔偿责任,就此而言运输公司对乙的损害后果负有赔偿责任;2、小孩违章突然临车横路,司机为避免撞碰小孩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司机的紧急避险行为操作得当不具有过错,小孩的临车横路行为是导致司机紧急避险行为产生的原因,也就是乙负伤的根本原因,小孩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因小孩系未成年人,其过错责任由其父母转承;3、司机紧急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但基于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首先承担客运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小孩的监护人追偿;4、甲因司机的紧急避险行为致使乙负伤,但甲与乙同为乘客,甲主观上没有损害乙的故意,造成乙受伤亦非过失所致,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能预见情况,因此对乙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二、张三的遗嘱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50万元存款张其享有一半,张只有25万元遗产,张将应归属其妻的25万元亦纳入自己的遗产处分不当,因此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张的25万元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继承,一般而言妻、儿、女每人享有25万元的三分之一,由于张死时妻已怀孕4月,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遗产应留一份待胎儿出生后由胎儿继承,那么25万元分成四份每份6.25万元,如果胎儿未能出生,则其份额再由三人继承。
你好!以下为个人愚见,不到之处我们可以探讨:
一
1、乙不用承担;险情由汽车引起,乙无过错;
2、公交公司应当承担;此以下法律有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3、儿童应当承担;司机急刹车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根据侵权责任法,此由险情引起者承担责任,由儿童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
遗嘱有效;五十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半是妻子的,一半才是张三的,也就是只有二十五万才是遗产;
根据继承法,有遗嘱,先遗嘱继承,因此十万是女儿的;
另十五万为法定继承方式处理,以上第一顺位继承人:妻子、母亲、女儿,又根据继承法,继承应当为胎儿保留份额,因此是四人平分十五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