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衡缺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所属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
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三条 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数手要严格控制。确需中途转学者,也应积极给予办理。
第十七条 跨省、市转学咐毕辩或借读必须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去学籍学校,然后去学籍所在教渣兆和育局。猜棚说麻烦吧又不麻烦,说不麻烦吧又麻烦
望采如盯纳,谢谢
您好,去公安局问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