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预受理,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转交区出入境管理部门;
3、区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参考资料:杭州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签发服务指南
可以申请。
夫妻团聚赴港定居申请条件: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以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预受理,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转交区出入境管理部门;
3、区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办结时限
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扩展资料
根据杭州市《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签发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如下: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6、结婚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
杭州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签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
2、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预受理,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转交区出入境管理部门;
3、区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二、申请条件: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以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夫妻团聚赴港定居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和港澳关系人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48X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收原件(1份),以及两人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收原件(1份);
2、 提交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家属情况和申请理由等),收原件(1份);
3、 提交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申请前往澳门、收养子女类需两份);
4、 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需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申请前往澳门、收养子女类需两份);
5、 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收原件(1份);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收原件(1份);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收原件(1份);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收原件(1份);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收原件(1份)。
6、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申请前往澳门、收养子女类需两份);
(2)因遗失结婚证等原因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证底册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1994年以前按民俗方式结婚而没有办理结婚证明的,需提供人事档案、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原始证明资料;
(4)婚姻关系或结婚时间确实无法认定的,可采用DNA检测,以其长子(女)出生时间的前一年作为结婚时间;
(5)无法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结婚证明的,需提供医院出生登记底册等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资料,对确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可申请采用DNA检测确定关系(DNA检验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安排检验,申请人自行去医院所作的DNA检验结果不予承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1)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子女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DNA亲子关系鉴定(DNA检验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安排检验,申请人自行去医院所作的DNA检验结果不予承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件)。
8、 申请人或港澳关系人属于再婚的,提交双方之前婚姻的证明材料(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绝对判决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前配偶已故的提供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 提交申请人夫妻双方所有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所生的子女还需提交出生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 提交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的邀请信函,收原件(1份);
11、 提交《政治面貌书》(18周岁以下人员免交),收原件(1份);
12、 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_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一、办证流程 1、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 2、持填写好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 3、申请人本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顺庆、高坪、嘉陵三区户口在南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4、在得到受理机关电话或者书面通知其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后,到指定部门领取。 二﹑申请时间 您与港澳居民结婚后即可申请赴港澳定居,如有需偕行子女的,则必须在结婚后该子女满18岁前申请。 三﹑审批时间 夫妻团聚类赴港澳定居实行打分排队制度,即婚后每一天计0.1分,审批机关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审批放行。具体的审批放行分数线每年由公安部确定并公布。 四﹑所需资料 1、申请人及其港(澳)方配偶近期符合要求的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mm*33mm)两张。 2、交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提供港澳配偶的照片、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交验申请人和港澳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申请人与香港配偶如生育有子女的,需交验子女照片、身份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6、有未满18周岁偕行子女的:①交验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②交验能够证明对该子女具有抚养权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③申请人与偕行子女亲子关系须进一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统一安排做亲缘鉴定。 五、特别提醒: 在您提交定居申请后达到审批分数前三个月需携同港(澳)方配偶到南充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面见并接受询问。 四、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证。
你妻子要是永久居民才可以申请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