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扩展资料
超车需要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迅速完成,加速和并线动作要干净利落,需要注意一下要领。
1、眼观六路,超车前一定要先观察所要借用车道的状况,及所要超的车前面的车辆行驶状况。
2、降档提速,为提高油门响应速度,增大扭矩,以便快速提速。自动挡车型要迅速把油门踩到底,手动需要先降档,然后再迅速踩下油门加速。
3、左右逢源,超车过程中切忌连续并线,并线弯沉后直行加速,观察后方确定安全在并回原车道。
4、遇静则缓,行车遇到前面静止的车辆需要超越时,特别在路面很窄的情况下,超车时一定要缓慢,并随时准备停车,以防止静止的前面的车突然打开车门,发生冲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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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①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②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③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④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追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仿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这是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及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超车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在同一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也就是说,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一旦前面车辆出现了紧急情况,如塞车、撞车或者急刹车等紧急情况,作为后面的车辆能来得及采取减速、变更车道、紧急刹车、停车等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这里所说的“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一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采取紧急制动停车的距离,不至于与前车发生碰撞或磨擦。车辆与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在有的路段有明显的保持车距的牌子,如保持车距二百米等等。对于没有明显保持车距标志的,驾驶人员应根据自己车辆的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来判断与前面车辆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如本车行驶速度是每小时六十公里,与前面车辆应当保持至少六十米以上的距离等等。这样规定是出于交通安全的目的考虑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越前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前车”是指与后车在同一条道路上行驶的前面的车辆。因为左转弯、超车使用的都是最左边的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车道,掉头使用的是最左边的第一条车道,在前车实施左转弯、掉头、超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如果实施超车行为,必然会与前车相碰撞,所以,禁止后面的车辆超越前面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车的车辆。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一般是指在道路上,在超越同方向的另一车辆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即所谓“三点会车”的情况,非常容易造成车辆迎面相撞的惨剧发生。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只能是两车相让或者允许有先行条件的车辆先行通过,不可以强行超车。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第15条第2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车辆,有其特殊的用途,所以,上述四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这里所说的“执行紧急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出动警车执行警务、勘察现场、抓捕嫌疑犯、罪犯等任务;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执行救火等消防任务;医疗、卫生机构出动的救护车执行紧急救治伤、病人员等任务;“工程救险车”是各种救险车的总称,是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路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应急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如出现自来水管道漏水、煤气泄露、电缆、电网损坏、道路坍塌、水毁等紧急险情时,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防汛、城市建设、交通、铁路等部门,都可以出动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抢险任务。 执行警务、执行消防任务、执行救护任务、执行救险任务都是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所以,为了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遇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都应当主动让行。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上述四种特殊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一般来说,这些特殊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很容易识别。但有些车辆如工程救险车的种类比较多,标志、图案还不统一,本法通过后公安部门会根据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4)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止述八种情况,都属于危险或容易出现危险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地段,法律明确规定在这些路段禁止超车是非常有必要的。
机动车超车有哪些规定?
(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①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②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③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④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追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仿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遇有弯路不准超车,不准强超正在超车的车辆,危险道路不准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