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驾驶员一旦被通知违法记分已满12分,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学习,考试合格、销掉扣分后,才能重新开车。“若拒不参加学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现场扣12分,交警扣留驾驶证,取回车牌交给交警,罚款后会发还机动车和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