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对此案的当事人,表示同情,审限太长了。
2,降低审级,对于被告人而言,是好事,因为,原审的级别管辖,决定案件的最高刑罚。
3,政法委职能: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
(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
(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法委系统一般包括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安、武警
职责(六)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4,笔者认为:政法委下的三长(公、检、法负责人),从法理的角度讲,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任何一个案件,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来确定被告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决定的。也就是刑诉法所规定的:独任制、合议制;及审判组织的性质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法律从没有负赋政法委审判定罪的权利;它的弊端在于,不参加庭审,就可对案件定性,与刑事诉讼程序法相悖。行政领导(政法书记)、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起共同办案。那么,宪法第135条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也没有效力吗?也约束不了你们吗?
笔者的观点,第一只代表一个法律学者个人观点,第二,本人并非针对执政党或是执政党的负责人或执政集体,而是针对那些负责法律的管理者、执行者、制定者、那些代表、那些高级法学家,你们一天在做了些什么?我们在很多法律制度上,制定上都有很多不完善和不适应我国现阶段发展需要地方。你们在错误上请举起你那高贵的手,投出反对的一票,这是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