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规定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5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建设用地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为青苗费3000元/亩、附着物7000元/亩,由征地单位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补偿到户。
构筑物据实清理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2),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调整搬迁补助、过渡费标准
(一)房屋拆迁属货币安置或不属安置对象自行调地自建的,每人一次性计发1300元搬迁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3人及3人以下户按800元/次,3人以上户按1000元/次,按2次搬家计发。
(三)房屋拆迁属统建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计发250元,超期未进行安置入住的,每人每月计发300元过渡费,人员以每户享受住房安置待遇的人数为准。
扩展资料
重庆市征地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况
1、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2、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4、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5、天然野生杂丛。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但是不是所有的土地和建筑都会给予补偿,如果是没有合法文件的建筑物、超过批准年限的建筑物以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等等都不会给予安置补偿,而农作物不是人为种植的,天然的也不会给予安置补偿,而且每个地区的安置补偿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政策和标准执行,不得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关于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 重庆市永川区政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征地补偿费用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地方不同,具体补偿根据当地征收政策来补偿,可咨询当地征收部门,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可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在筛选律师或律师所的时候,可了解下律师或律所的胜诉案例。
重庆市永川区乡镇自留地征用多少一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