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测站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2024-10-30 22: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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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机动车辆检测中心的性质是事业单位,公安局下属单位,是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国家级综合性机动车检测机构,是非营利性中立技术机构。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是汽车后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对参加道路运输的车辆加强技术管理,确保汽车安全行驶,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监督,整体性掌握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建立车辆使用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手段与措施。凡是在我国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此规定的管理范围,并且要求车辆技术管理要以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和的原则,对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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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世界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10亿辆,我国的汽车保有量达到1.06亿辆。因此一方面要不断研制性能优良的汽车;另一方面要借助维护和修理,恢复其技术状况。汽车的安全、动力、环保、经济、可靠、可操作和行驶的稳定性能检测就是在汽车使用、维护和修理中对汽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测试和检验的一门技术。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对机动车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提高机动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公安部和交通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据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要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依据标准对从事运营的机动车进行检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动车检测站



回答2:

车辆技术检测站分为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站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分别归公安局车管所和交通局运管处管理。安全技术检测站主要是为审验行驶证的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归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管理。
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是为审验营运证和二级维护审核备案卡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归交通局运管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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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站的作用

汽车在为人们造福的同时,也带来大气污染、噪声和交通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汽车本身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和使用时间的延续,其技术状况将不断恶化。因此,一方面要不断研制性能优良的汽车;

另一方面要借助维护和修理,恢复其技术状况。汽车的安全、动力、环保、经济、可靠、可操作和行驶的稳定性能检测就是在汽车使用、维护和修理中对汽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测试和检验的一门技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动车检测站

回答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具备条件并依法成立的检测机构均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笔者结合在检测站的工作实践,就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变化和如何加强对检测站监管谈谈自己初浅的看法。 浅谈机动车检测站社会化后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能的变化和对策 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是道路交通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具备条件并依法成立的检测机构均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笔者结合在检测站的工作实践,就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变化和如何加强对检测站监管谈谈自己初浅的看法。
一、机动车检测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新变化
在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之前,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公安车管部门承担。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管理职能也相应发生变化。
1、检测站的经营管理主体发生变化。根据法律规定,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部门不再承担具体的机动车检测工作,原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站均应以承包、转卖等形式转移给社会上非行政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新申办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也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申办和经营检测站。检测主体由原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变为社会独立法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检测站,一个属行政性质,一个属企业性质,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法人,两者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管理方式发生变化。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管理,主要履行两个职能,一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处罚、监管;二是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经检验合格并具备法定手续的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方式由原来的政企混合管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模式,转变为单一的行政监管(只当裁判员)模式。
3、承担机动车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变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计量认证,对检验设备进行标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条文上的部门职责划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直接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又不参与检验质量监督,因此不再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监管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检测站社会化后,一个区域可能存在多家检测机构,这必然产生检测业务的激烈竞争,有的检测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目的,利用法定检测过程的薄弱环节和部分检验项目的可人为操作性,故意放宽检验标准,或使用其他非正当手段,达到争取业务,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必然扰乱检测管理秩序,危及机动车行驶安全。因此,公安车管部门对检验机构要作好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1、加强对检测系统参数软件的控制。目前,机动车检测系统都设有参数调控功能,主要用于调整检测设备产生的检测数据误差。按计量规定,该参数值应与检测设备的标定值相匹配,才能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参数值的调整能直接影响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当参数值被放大或缩小时,检测数据值的误差也将随着增大,如对检验刹车项目系数的调整,正常情况下该项目设置的参数标准值为1,当被设置为1.9或更大时,刹车再差的车辆也能检验合格,反之,当参数值低于标准值越大就很难合格。由于参数可以人工操作,被检车辆合格与否完全可以进行人工操控。因此,对参数软件的控制,属执法范畴,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掌控,如果检测机构因设备损害造成产生的机械误差与参数值不相匹配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参数,应逐级报批。
2、加强对人工检验项目的检查监督。当前我国的机动车检测设备自动化程度不高,大部分规定检验项目需要依靠人工检验,如对车辆外廓尺寸的检验,对底盘系统的检验,对车架号码的比对验证,等等。为减少因人工检验产生的人为因素的故意或过失,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协同检测机构质检员,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定量不定期对检验合格项目进行抽查、复检,对抽查情况进行登记,并由双方参加人员对复抽查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形成工作制度,作为考评检测质量的一项内容,促使检验机构规范检验行为,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3、依靠科技提高检测自动化水平。据公安车管部门统计,我市中型以上货车外廓尺寸超过国标规定约占50%,仅2005年11月,在检测中查获的改装车辆就有近60辆。这类违法现象在我省占有相当的数量,是社会对检测过程反映的焦点问题,是社会上一些二道贩子欺诈车主钱财主要途径,是产生“检测腐败”的主要根源。针对人工检验项目可能造成检验结果出现虚假的问题,应当努力实现人工检验项目的自动化,特别是建立对车辆识别号码的自动比对,对货车外廓尺寸的自动测量和对车辆号牌自动化识别登录系统。这一方面能从根本上消除套用车牌代检和改装、拼装及外廓尺寸超标车辆被检验“合格”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自动化快速检验,能减轻民警的工作量,大幅度提高检测效率,增强检测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
4、扎实做好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基础管理工作。检测站社会化后,法律规定由检验机构承担检测结果法律责任,为应对检测结果可能引起的诉讼和纠纷,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做好对核发合格标志法定手续的审核和保存工作。首先,应做好检测数据的保存备查;其次,要做好对法定手续的审核,对检验合格证明,应要求标注车型、车号、检验时间,并由检验机构及其质检员签章确认;再次,规范法定手续的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做好法定手续的装订、粘贴、归类和存放。为方便群众,建议下放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权限。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可回各大队签证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5、协同质监等相关部门共同规划对检验机构的审批布局。社会化后的检验机构由行政管理行为转化为企业管理行为,纳入市场经济管理,检验机构的资格设定及合理布局必将影响检验质量,关乎检验机构的利益和生存。对检验机构的审批应有科学、宏观的区域布局观念,应根据本市各县区的机动车保有量,结合企业经营成本核算,预计各检验机构的机动车检验保有量,有计划批建机动车检验机构,避免因检验机构过多或布局不合理,造成“僧多粥少”或“粥少僧多”的现象,引发重复投资,浪费资源或检测拥挤,不方便群众情况的发生。
6、统一政策制度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对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制度、计量认证制度和检测过程监督制度,用制度来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以监督制度执行来保证检验质量实行统一的执法标准,避免因政策和执法的不公,造成检验机构的不公平竞争,用公正规范管理,引导检验机构以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和检验质量等合法手段吸纳业务,展开相互间的良性竞争,从而达到保证检验质量保证车辆检验分流合理的管理效果。
7、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对违法、违规检验机动车的行为坚决严惩,不纵容姑息,特别对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明,利用检验手段欺诈群众钱财,运用各种手段恶意调整设备标定改变检验数据结果,要加重处罚,以震慑不法检验行为,保证机动车行驶安全保障群众利益。设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在检验机构设立公示栏,公示检验流程、检验手续、检验标准和收费标准,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的署名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支出责成检验机构承担,严格保守举报人的姓名。同时对恶意虚报,诬告等不法行为予以严处。形成既有内部制度管理,又有执法部门监管,还有社会群众共同监督的氛围,遏制违法、违规检验的现象的发生。

回答4:

车辆技术检测站分为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站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分别归公安局车管所和交通局运管处管理。

安全技术检测站主要是为审验行驶证的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归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管理。

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是为审验营运证和二级维护审核备案卡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归交通局运管处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具备条件并依法成立的检测机构均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笔者结合在检测站的工作实践,就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变化和如何加强对检测站监管谈谈自己初浅的看法。 浅谈机动车检测站社会化后,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能的变化和对策 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是道路交通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具备条件并依法成立的检测机构均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笔者结合在检测站的工作实践,就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变化和如何加强对检测站监管谈谈自己初浅的看法。

机动车检测中心允许公民以有申办条件和资质的方式合法申请和营运,可以属于民营单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具备条件并依法成立的检测

机构均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在检测站的工作实践,就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变化和如何加强对检测站监管。

机动车检测社会化后公安交通部门管理职能的新变化:

在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之前,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公安车管部门承担。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管理职能也相应发生变化仅为监督监管。

回答5:

检测站的经营管理主体发生变化。根据法律规定,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部门不再承担具体的机动车检测工作,原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站均应以承包、转卖等形式转移给社会上非行政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新申办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也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申办和经营检测站。检测主体由原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变为社会独立法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检测站,一个属行政性质,一个属企业性质,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法人,两者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