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会计作帐时,应全额入账,票据全部附在记帐凭证后面。按税法规定,只是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60%准予税前扣除,另40%调增纳税所得额,并且税前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除补交的所得税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外,其他调整都在汇算清缴报表上进行,不作帐务处理。
业务招待费不得列入福利费列支。
按全额报销,全额做"管理费用",其他是所得税计算的事!
你可以全部按实际入业务招待费,等2008年底汇算一下,不符合规定的调入福利费。
报销时还是全额进入管理费用,只是到年底所得税会算时,多进入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就可以了,入帐时发票要全贴上,超过部分不用调帐,
根据你的描述,提出两个处理建议:
1、按照正规的做法,全部做管理费用,年底汇算清缴是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把超规定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但无需调帐。
2、如果你以前年度计提的福利费现在还有不少剩余额,那么可以这样做:每月将60%的招待费入管理费,剩下的入福利费,这样汇算清缴时就不用做纳税调整,也算是合理避税吧。
招待费。没有必要太在意,规定不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