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论坛上发的文章其中有引用其他书上的观点原文,没有标明出处,在知识产权法里算不算侵权?

2024-11-01 18:47:2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您好!您所说的情况,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了12种视为“合理使用”的情况。“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您的情况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合理使用的范畴,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需注意:合理使用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
2、非营利目的,而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

综上,如果您具备上述条件,您是不够成侵权的。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的诉讼时效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著作权被他人侵犯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您即使构成侵权,也是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无法对您提起诉讼的。

以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回答2:

  1. 如果网络论坛上的文章没有涉及到盈利所以现阶段一般不属于法律上的侵害行为。

  2. 但是在社会上未取得他人允许私自摘录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不满,所以一般应该取得他人同意和授权。如果联系不到当事人也应该注明出处。

  3. 一般对于文章等,版权结束时间是作者死后50年后,50年后就属于国家了。


回答3:

您的问题答复了,不要重复,谢谢。

回答4:

不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