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起诉还款可以要求还利息吗

2024-12-03 03:46:5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如借贷双方有约定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最高法:民间借贷年息超36%部分可追回

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钱被卷进非法集资是不是就要不回来了?昨天上午,一中院召开发布会,对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解读。

新规中,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区间红线,同时,借款涉及刑事案件,债权人仍有方法维权。

焦点1 民间借贷划两道红线分三区间

年利率未超24%属于“司法保护区”,超过36%部分属于“无效区”不受保护

案例 昨天上午,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审结的第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案件中涉及利息保护标准的范围问题。

2011年,石先生夫妇向王先生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24%,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后,债务人认为利息约定过高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可年利率24%的合理性。

解读

年利率24%算不算高利贷?为何法院认可这个年利率的合理性

一中院曾在2013年发布调研结果,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

而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保护范围,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据新的司法解释,有了新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中院民三庭庭长钱俊清解读称,上述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道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

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权人亦不得要求返还。

焦点2 借款涉及刑案债主仍可追讨

涉及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借款合同仍有效,封堵躲债、赖账漏洞

案例 李某经文某介绍并担保,以年利率20%借给张某10万元,但此后张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李某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读

2013年,一中院曾发布消息称,5%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的审理思路更多地倾向于由于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贷合同无效,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亦无效。

由此,担保人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亦不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还款,社会上甚至出现了诸多因为躲债、赖账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张自己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怪现状。

而在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相关法院表示,此举对出借人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

民间借贷年利率区间图示

“司法保护区”

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自然债务区”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权人亦不得要求返还。

“无效区”

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法:民间借贷年息超36%部分可追回

回答2:

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 就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对方到期不还的可以主张到期日之后的利息。

回答3:

民间借贷当时没有约定给付利息的使尾部不支付利息。但,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应当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从当日起计算利息。

回答4:

1、假如你欠条上没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时间的,自还款时间起到起诉之日可在诉讼请求上写明要求这一时间段的利息。
2假如你欠条上约定利息,那么直接要求就行。
3、假如你假条上既没约定利息,又没约定还款时间的,只能等到判决生效后,你申请执行时,请求执行自判决生效起到他还款时的利息,法院会算迟延履行金的(就是利息的二倍)

回答5:

1、这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约定了利息,那么当然可以按约定主张利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29条的规定,如果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出借人有权按约定主张利息,如果对借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期内利息。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那么出借人有权主张不超过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如果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借期内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3、需要提醒的一点是,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