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见,职工请病假超过六个月,或者说职工请长期病假的情况,并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形应该按照《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处理,其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要按照其工龄确定其医疗期。如果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单位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首先,要按照其工龄确定其医疗期。如果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单位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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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该员工的医疗期有多长,如果还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医疗期已满,还要看该员工能否从事原工作,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如果医疗期已满,且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还要看能否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如果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只有同时满足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三个条件的,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要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