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肯定是有的。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申请确认。仲裁和司法实践中,摆在裁判者面前的是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不同裁判者的裁判理由和结果也大相径庭。
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作一系统探讨,以求得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案件裁判体现公平和正义。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只有债权请求权才能引用诉讼时效抗辩。
该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以往争议较多的两点:一是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是债权请求权;二是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的抗辩权利,如当事人不对讼诉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则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
受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为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
请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