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税总函〔2016〕121号规定,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非企业单位,可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6位行政区划码+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共15位码。
根据国税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局同时提醒:从7月1日开始,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发票上开具。“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规定只针对购买方是企业的,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填写这些信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