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交付的房子都必须具体基本功能,如没有电,就能认为此房不具备使用的本功能,在房屋交付你时,已通电具有基本的照明功能,(不论好坏,总有照明功能)在交付后,以第三方为借口,停止供电就是一种违约责任.在这个事件中,物管有对电路整改的权力,但更有保证供电的义务.
保证水电畅通是房产交付的基本依据,你们对照购房合同看看怎么说,不符合就起诉
电力法有规定:产权分界处,电表以上由供电部门负责,电表以下由用户负担
应该业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