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规定的是对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对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但是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不是罪名,而是行为。换而言之,只要你实施了上述行为,即使没有达到犯罪的入罪标准,而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能构成抢劫罪。
2.这里所指的诈骗,是行为,因此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部分诈骗犯罪,以及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以及规定在其他地方的诈骗罪。与此同时,这些犯罪中,多数犯罪都规定了单位犯罪。而相关人员又为了窝藏单位赃物,或者毁灭单位罪证而使用暴力,此时单位构成抢劫罪,并判处罚金(虽然分则没有规定单位犯抢劫罪怎么处理,但是总则规定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同理,诈骗既然是指行为,那么盗窃肯定也是指行为啦。不过盗窃罪的特殊罪中,很多盗窃罪刑罚规定的比抢劫罪重,这个时候,应当依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此,刑法理论称为转化型抢劫罪。
269条规定表明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为行为人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客观条件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观条件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符合这些条件,就以抢劫罪定罪处罚。